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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红草镇“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1-11-24 16:2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2021年4月12日,在市城区红草镇尖山水库旁边的汕尾市城区啟鸿建筑材料加工场内安装地磅期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牵头成立市城区红草镇“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从区应急管理局、供电局、总工会和红草派出所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汕尾市城区啟鸿建筑材料加工场(以下简称“啟鸿加工场”),于2021年1月8日在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局注册成立;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虎地山脚(红草镇尖山水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55TTQP8U;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啓航,实际经营者为林某鸿(林啓航的弟弟),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土沙石加工、销售。经查,该加工场的林某鸿于2021年2月22号通过微信和惠州市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磊取得联系,2月24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啟鸿加工场向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采购100吨电子地磅,并由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包括做地磅基础的人工费),总费用为55000元,林某鸿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磊预付了20000元的地磅安装款。3月2日,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派员到加工厂做地磅安装基础(地磅基础做在离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0千伏和香线宝山支线边线9.3米正下方的地面上),经历4天左右才完成基础的施工。4月12日事故发生时啟鸿加工场处于待生产阶段,目前该加工场已停止营业。

  2.惠州市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龙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惠州市博罗县市场监督局注册成立;经营场所:惠州市博罗县杨桥镇杨桥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38325240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磊,经营范围:销售、维修:电子地磅、电子秤及配件、自动化称重设备。经查,在2月24日林某鸿与陈某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前期收到林啟鸿支付的5000元基础人工费后,2月25日陈某磊前往啟鸿加工场与林某鸿确认合同等有关事宜。3月2日陈某磊指派其公司员工麻某伟、麻某缘、李某义前往啟鸿加工场做地磅安装基础,地磅安装基础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由啟鸿加工场提供,粤龙公司负责派人前往做地磅安装基础,并把地磅基础做在离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0千伏和香线宝山支线边线距离9.3米正下方的地面上。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麻某伟(死者),男,32岁,身份证号码:4****************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是粤龙公司的员工,4月12日受陈某磊指派前往啟鸿加工场安装地磅。

  2.张某,男,32岁,身份证号码:3****************X,江苏省连云港市人,职业为个体吊车司机(吊车车牌号:苏CE0501;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42JQZ(STC250S);登记所有人为张某妻子的哥哥陆某喜,实际拥有者为张某),持B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320************03X),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作业(流动式起重机)资格。4月12日由麻某伟和麻某缘(麻某伟的堂弟,男,31岁,身份证号码:4****************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是粤龙公司的员工,外出作业时主要听从麻某伟指挥)联系,经粤龙公司老板陈某磊同意临时雇请前往啟鸿加工场吊装地磅。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在市城区红草镇南汾村虎地山脚(红草镇尖山水库旁)的啟鸿加工场内的地磅建设位置,该地磅建设位置在10千伏和香线宝山支线#14至#15杆架空导线正下方,其位置与10千伏和香线宝山支线边(最低点)相对地距离为9.30米,导线离地距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第13.0.2条:“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0.2数值”的规定。经调查,该电力线路建设投运于2011年5月26日,至今已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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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地点旁约7米的#14混凝土电杆上装设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示牌,该标示牌字迹清晰;另距离事故地点约57米的#15混凝土电杆上同样装设“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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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1年4月12日8时左右,麻某伟与麻某缘受陈某磊指派,从惠州出发先前往海丰县红城大道的赤地工地安装地磅,到达之后麻某缘通过小广告联系了吊车司机张某,临时雇请张某驾驶吊车(重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前往赤地工地吊装地磅(双方约定吊装一组地磅费用为500元),安装完成后于12时许前往啟鸿加工场安装第二组地磅。麻某伟、麻某缘、张某等人于13时30分许先后到达啟鸿加工场,在未通知加工场的林某鸿的情况下,三人直接进入到大门敞开着的啟鸿加工场,在原先已做好的地磅安装基础上开始安装地磅。地磅开始安装之前,张某发现地磅安装基础上方存在架空电线(高压电线),询问麻某伟是否继续安装地磅,麻某伟跟张某说不碍事,可以安装。于是张某将吊车停在地磅建设位置旁(在10千伏和香线支线#14至#15电杆架空导线下方),开始操作吊车将地磅钢板(共3块)依次吊至地磅安装基础位置上方,麻某伟、麻某缘站在地磅钢板前后用手扶正钢板,对准地磅基础位置将地磅钢板缓慢嵌入地磅槽。在吊装第3块地磅钢板时,麻某伟站在第2块已安装好的地磅钢板位置,麻某缘站在麻某伟对面的位置,2人用手扶着第3块地磅钢板即将对准地磅槽位置时,吊车吊臂上的钢丝绳碰到了上方的10千伏和香线宝山支线导线(此时吊车吊臂高度已超过该高压电线的高度),瞬间致使地磅钢板朝麻某伟的位置移动过去,麻某缘因地磅的移动导致脱手没有抓住地磅钢板,而麻某伟由于双手仍扶着地磅钢板,身体瞬间触电。张某和麻某缘看到麻某伟脚底开始冒火,张某立即转动吊车的吊臂移开地磅钢板,麻某伟倒在了第2块已安装好的地磅钢板上。

  经查,包括前期做地磅基础在内,整个在高压电线下地磅安装行为,均无人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或周围打桩、钻探、开挖、爆破、使用起重机械、升降机械等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供电安全的,应当取得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电力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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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左右麻某伟触电倒地后,麻某缘迅速跑到麻某伟身旁扶起他的头部,张某立即拨打120,随后医护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麻某伟进行抢救,经抢救,医护人员宣布麻某伟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1.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红草派出所(下称“红草派出所”)。在医护人员宣布麻某伟死亡后,张某拨打了110报警,接报后红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值班领导和刑侦大队,经刑侦大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和法医尸检,麻某伟的手、脚有烧灼痕迹,衣服和胶鞋部分烧焦,初步排除他杀。红草派出所随后将相关情况向红草镇人民政府报告。

  2.红草镇人民政府。红草镇人民政府接到红草派出所关于啟鸿加工场发生一起工人触电死亡事故的报告后,邱某祥(当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带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通过向红草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后,邱某祥立即指示红草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彭某光结合现场和从红草派出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撰写一份书面报告,彭剑光将撰写好的书面报告报经邱某祥审核同意后,随后交给红草镇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林某福将报告传真至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而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当天并未接收到该报告。经查,林某福在拿到报告后进行传真时,期间接到家里的一通要求尽快回家的电话,在边接听电话边操作传真机时看到报告从传真机出来后以为已经传真成功,于是就下班回家了,没有考虑和确认传真是否成功的问题。

  (四)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死者尸体在殡仪馆冻存,死者家属与粤龙公司等事故相关单位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有关部门及相关方对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加紧处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麻某伟。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

  该起事故善后工作正在继续中,目前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麻某伟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地磅安装位置上方有架空高压电线的情况下,无采取安全措施就违规开展临近带电体地磅安装作业,让张某吊装地磅钢板。张某在明知地磅安装位置上方有架空高压电线的情况下,盲目听从麻某伟指挥,违规操作吊机吊装地磅钢板,不慎使吊机吊绳触碰架空高压电线,致麻某伟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惠州市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本次地磅安装方案、未进行安全交底4,现场无防护、安全管理不到位。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林某鸿(汕尾市城区啟鸿建筑材料加工场实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未向相关部门申报临近带电体作业手续,未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5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市城区红草镇“4·1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1.红草派出所,在接到警情后能迅速出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值班领导和红草镇人民政府报告。

  2.红草镇人民政府,未能及时确认事故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麻某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2.陈某磊,作为粤龙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6对其进行处理。

  3.林某鸿作为汕尾市城区啟鸿建筑材料加工场实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7对其进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张某,作为事故中的吊车司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8对其进行处理。

  5.林某福,作为红草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未能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到相关部门,建议由红草镇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6.邱某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未能及时确认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建议责令向红草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惠州市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议由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9对其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红草镇人民政府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惠州市粤龙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林某鸿(汕尾市城区啟鸿建筑材料加工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切实把问题整改到点、到位,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做到把一切事故扼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学习培训。

  (二)红草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事故报送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对事故信息报送的培训、管理,认真分析此次事故中暴露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切实改正。

  (三)供电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发现未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临近带电体作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杜绝在高压电线临近违规作业,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四)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落实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应急办及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区红草镇“4·12”一般触电

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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