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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