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3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三、求职创业补贴 四、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第二类:户籍地在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六、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九、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1.个人借款人:(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2.小微企业借款人:(1)在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创业者及其创办的企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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