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公字〔2023〕19号
为贯彻“补短板、惠民生”重点部署,打通二马路东段断头路(凤照街-海滨大道),建设民主停车场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汕尾市城区停车场配套建设项目。
二、项目范围:项目位于二马路尽头,起点位于凤照街,止于海滨大道,道路等级为支路,双向2车道。征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涉及新港街道红卫渔业村、海滨社区和凤山街道凤翔社区。详见附件2。
三、征收主体: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汕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办事处、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六、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征收期限: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7天内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八、设按期签约搬迁奖。即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将房屋腾空移交的,每户(宗)给予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九、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十、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征收办公地址
1.新港街道: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西段北片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
2.凤山街道:汕尾市城区四马路口凤山街道办事处301室。
十二、征收联系方式
1.新港街道联系人:陆飞帆,联系电话:0660-3331231;
2.凤山街道联系人:李 创,联系电话:0660-3346180。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尾市城区停车场配套建设项目民主停车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
2.汕尾市城区停车场配套建设项目民主停车场规划选址范围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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