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征两退”改革新形势,激发更多高素质青年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提高城区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区征兵工作质效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军地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形成党委、政府主导下军地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基层武装部部长为直接责任人,对履职不尽责、不尽心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底绩效考评。
3.适应“一年两征”常态化运行、全程化征集的形势需求,充实并落实区征兵办事务工作中心常态运行、实体化集中办公机制。
4.建立一线督导检查、情况周报告、通报约谈等工作责任督导机制,强化征兵工作纪律和质量。
二、优化基层奖励机制
1.对年度征兵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在全区排名第一的基层武装部奖励10000元、排名第二的奖励8000元、排名第三的奖励6000元,每个名次限额1名,奖金共24000元。
2.各镇(街道)每征集成功入伍1名大学毕业生(全日制)奖励基层武装部1000元,每征集成功入伍1名大学毕业生(非全日制)奖励基层武装部600元。
三、严肃征兵工作纪律
1.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征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年底综合考评,由区征兵办结合年度党管武装考评进行。对征兵考核排名靠后且未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不得参与当年党管武装工作、征兵工作评先评优,其单位第一责任人在全区征兵工作总结大会上作检讨。当年征兵任务完成为“0”或连续两季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批准,由区人武部和区委组织部共同约谈该单位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征兵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违反征兵廉洁纪律等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由区征兵办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2.对身体原因责任退兵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追究体检组领导、主检医生和相关体检医生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责任身体退兵的,如果是因病史调查不到位造成的,要追究相关医生和基层武装部领导责任。
3.对发生政考问题责任退兵的,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考组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升就业安置质量
1.落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指令性安置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畅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岗位的渠道。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接受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3.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优先参加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选聘。退役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4.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区国有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公安辅警,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录聘用。
5.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就业的退役士兵,按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可报考我区事业单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的职位。
6.结合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际,每年统筹约5%左右的岗位计划用于定向招聘从城区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7.区属国有企业根据用人需要,每年预留约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择优选聘专业对口的大学毕业生新兵入职,在新兵入伍前双方可签定预入职协议,确保“带岗入伍”退役后能顺利入职。
五、拓宽兵员征集渠道
鼓励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大学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24周岁,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符合的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雇员、辅警、员工等)“带编/带岗入伍”,所在单位保留其原有的人事和劳动关系,服役满2年退役后1年内可以自愿选择返岗复职;服役期间个人表现优秀或获得嘉奖、“四有士兵”等荣誉的,退役复职后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级别,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复职后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晋升两级工资级别,并优先考虑提拔使用,服役期间表现及奖惩情况计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六、其他说明
1.奖惩情况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统一代发奖励经费。奖励经费超过当年预算的,视情专项追加经费弥补,每年奖励经费视征兵任务完成情况逐年调整列支。
2.对基层的奖励经费纳入基层武装部征兵工作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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