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聚焦城区 > 公示通知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冬明春森林禁火的通告
2022-10-01 09:30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为明确做好今冬明春森林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森林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禁火期: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六、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15020001  粤ICP备07026143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76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660-3366678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