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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田墘街道关于中秋、国庆节期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临时通告
2026-09-25 09:45 来源: 城区田墘街道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为加强田墘街道中秋、国庆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田墘街道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墘街道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依法许可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墘街道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墘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称“禁燃区”)。

  四、除上述禁燃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可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6年9月25日(农历八月十五)至9月27日(农历八月十七)期间、 10月1日(农历八月廿一)至10月7日(农历八月廿七)期间,上午8时至夜间24时前,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可燃放烟花爆竹种类:个人仅限燃放C级(C1级和C2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执行标准GB10631-2025)。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易燃物品密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渔港岙口停泊区域以及水库管理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采用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八、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九、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汕尾市城区田墘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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