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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2026-09-09 14:46 来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扎实做好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段: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段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监护人的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因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需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六、禁火时段内,对拒不执行上述防火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关联稿件:《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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