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骨灰处置管理,遏制骨灰二重葬、偷埋乱葬、私建坟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骨灰免费寄存便民服务政策
为保障群众治丧需求,有效解决当前我区合规安葬设施不足问题,我区殡仪馆免费提供骨灰寄存服务。倡导群众将火化骨灰或因征地拆迁、旧坟整治迁移产生的骨灰寄存至区殡仪馆规范管理。自愿寄存者,待我区公益性公墓开放后,可优先选择墓位、优先办理安葬手续。
二、明确骨灰处置方式
本地户籍丧属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处理骨灰:
(一)免费寄存至区殡仪馆统一管理。
(二)安放(葬)于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凭购买票据办理领取手续。
(三)安放(葬)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的,凭《骨灰领取承诺书》和安放(葬)单位的有关证明办理领取手续。
(四)参加撒海、植树等生态活动的,凭殡葬单位证明领取。
(五)自行存放住宅的,须与村(社区)、镇(街道)签订《骨灰领取承诺书》,承诺不建坟、不二次土葬,经殡仪馆确认后领取。
因征地拆迁、旧坟整治迁移的骨灰,参照上述方式处置。非本地户籍的⻣灰带离殡仪馆、⽕葬场,属本省籍的,凭安放地殡葬管理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有效证明领取;属外省籍的,凭⽕化证领取。
三、从严整治违规偷埋乱葬行为
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择地乱葬、违规造坟。严禁在下列禁葬区域私自掩埋骨灰、新建坟墓、翻新扩建旧坟、违规修建二重坟: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对违反规定的,区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将依法开展巡查核查、责令整改、清理整治,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群众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树立文明节俭、生态安葬新风尚。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政策宣传、日常巡查和源头管控,引导群众将骨灰寄存至区殡仪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绿色生态的殡葬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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