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将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调整为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委,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鉴于今年第12号台风“红霞”已远离我区,全区救灾工作总体趋于稳定,根据《汕尾市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区减灾委决定于7月28日10时将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调整为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请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继续按照24小时零报告制度,做好灾情统计,并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和影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汕尾市城区减灾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26-07-28 12:30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