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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2026-03-23 11:14 来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为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尾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1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汕尾市城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全区各镇(街道)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汕尾市城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调整的213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区镇(街道)实施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区镇(街道)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镇(街道)不再实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对于镇(街道)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城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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