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5〕43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尾市城区二马路东段民主广场及周边自建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新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汕尾市城区二马路东段民主广场一、二巷及房管仓库。
三、征收主体: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汕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办事处、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六、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八、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征收办公地址:新港街道办事处、凤山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联系方式:联系人:庄超梵(新港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660-3232011;吴健(凤山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660-3332277。
十一、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二、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城区二马路东段民主广场及周边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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