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期间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活跃节日气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建成区内,非建成区内的蓝色海湾人工沙滩、保利金町湾沙滩和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具体范围见附图,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二、市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可燃区”):非建成区内除蓝色海湾人工沙滩、保利金町湾沙滩和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以外区域(具体范围见附图,红线范围外为可燃区),可燃放时间为8时-24时,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在元旦、除夕、春节、元宵、中秋、国庆等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经安全评估,决定在本区划定2处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品清湖南岸碧带烟花广场;2.汕尾市沙滩公园(霞洋白沙滩)。限时燃放时间:元旦、除夕、春节、元宵、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的15时-23时。其余禁燃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有更改,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将另发公告进行补充调整)。
四、“可燃区”将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分片区规划,具体经营布点待另行发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在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划出台之前的过渡期,为满足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和安全考虑,将在节假日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临时零售点包含可限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内的2个),原则上全区一共不超过5个临时销售点。
五、可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可燃放、销售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销售A级、B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八、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零售许可的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八)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九、当有关部门发布启动污染天气三级应对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临时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由主办方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发证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十一、各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各镇(街道)和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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