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划定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区域的临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活跃节日气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同时加强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期间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中秋国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经安全评估,决定在本区建成区内划定2处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个区域允许设置1个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建成区外,允许限时燃放烟花爆竹。 (一)建成区内2处可限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马宫街道保利金町湾海滩、东涌镇石洲村宫仔山对出海滨公路段(善美广场往品清湖万里碧道入口处),燃放和销售的时间: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的15时--23时(其中10月1日,因烟花晚会交通管制,东涌镇石洲村宫仔山对出海滨公路段的燃放时间为21:30--23:00)。建成区内除以上批准的2处区域外,其余范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非建成区内除蓝色海湾人工沙滩和保利金町湾部分沙滩外,其余范围原则上均可燃放烟花爆竹,可燃放时间参照建成区的规定。(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详见附表,红线范围外为可燃放区,红线范围内黄色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三)可燃放、销售的种类:可燃放、销售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销售A级、B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单位和个人在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零售许可的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六、当有关部门发布启动污染天气三级应对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临时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八、各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划定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各镇(街道)和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