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边界,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开展了宝楼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库区及工程区。
宝楼水库是集防洪、农田灌溉、供水等功能的中型水库,其管理范围划定方案为:
(1)水库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坝顶高程22.20米)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五十米,主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五十米。
管理区边界示意图及坐标控制点详见附件《宝楼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图》。
二、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三、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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